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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打热线啦 ! 河南税务12366近期热点问题即问即答

  • 分类:地方政策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0-02-24 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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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一 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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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一 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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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经营业务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我公司2020年1月份销售额50万元,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如何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

       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 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按照《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0年第8号)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的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由于你公司1月份开具的专用发票已经跨月,无法作废,只能在2月份及以后属期开具对应的红字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因此,你公司在办理2020年1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仍应将当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记载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据实填写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征税项目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

      若你公司在2月份开具了对应红字发票,并重新开具了普通发票,在办理2020年2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红字发票对应的负数销售额和销项税额计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征税项目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将普通发票对应的免税销售额等项目计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若你公司由于购销双方沟通等原因,在2月份未能及时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你公司在办理2020年2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可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征税项目“未开具发票”相关栏次,填报冲减1月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填为负数),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对应栏次,填报免税销售额等项目。在后期补开增值税红字发票和普通发票后,进行对应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红字发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普通发票免税销售额和免税额不应重复计入。

 

支持疫情防控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税务总局对新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共涉及支持防护救治、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支持复工复产四个方面12项政策。

      (一)支持防护救治

      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支持物资供应

      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4.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5.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6.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7.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三)鼓励公益捐赠

      8.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9.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10.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1.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四)支持复工复产

      1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是否需要备案?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若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2020年1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当期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和免税额分别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第17栏“本期免税额”对应栏次。

      适用免税政策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还应当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时应准确选择减免税代码,准确填写免税销售额等项目。

 

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如何开具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如果纳税人开的是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按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1月份就当月收入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为了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应当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第47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1、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4、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编发:河南税务新媒体

责编:安亮亮 李丹 徐方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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